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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05号建议的答复
分类:国家法规     发布时间:2019/11/20 16:26:22
人社建字〔2016〕148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更加精准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发挥好职业技能培训各方协同作用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职业培训工作高度重视。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部署推进职业培训工作。在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方协同推进的职业培训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做好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统计分析,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开展订单式或定岗式的初级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面向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增强了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下一步,我们将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职业培训工作,推动就业培训有效衔接,使职业培训工作更好满足企业岗位需求和市场需求。

二、关于进一步构建完善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问题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战略任务。在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方面,我们重点开展了两项工作:一是政策制订工作。开展课题研究,起草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文件,已形成了初稿,核心内容是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劳动者和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制度,努力实现培训对象全覆盖、培训类型多样化、培训等级多层次、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管理规范化。二是推动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指导地方人社部门依法开展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机构检查督导工作,推动职业培训机构发展壮大,提升职业培训质量。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有技工院校2545所,就业训练中心2636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18887所,企业职工培训中心20000所,基本形成了以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主体、以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基础的职业培训机构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制定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文件,完善机构、师资、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推动职业培训体系快速发展。

三、关于进一步改进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问题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当前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政策包括补个人、补机构和补企业三种补贴方式。诚如你们所言,确实存在着劳动者先交费后领取补贴的操作方式,也存在着补贴申领周期长等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能够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制定和落实免费职业培训政策,将有利于劳动者享受政府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解决你们所提出的问题。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门,抓紧落实“十三五”规划,加快出台免费职业培训政策。

四、关于完善与落实鼓励企业办职业教育的政策问题

关于鼓励企业办职业教育政策事宜,国务院有明文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明确提出,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等政策文件规定,一般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并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投向职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推动企业办职业教育,关键在落实。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各地实际,落实相关政策,指导企业足额提取职业教育经费,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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